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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26號

準抗告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潘政宏林大鈞張明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2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楊家榛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99 號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2日受命法官所為羈押處分,聲請撤銷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楊家榛經訊問後否認犯行,然其犯行有證人曾智弘及陳俊峰之證述、LINE對話紀錄、扣案毒品及鑑定書可稽,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 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犯罪情節非輕,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勾串之可能,本件尚待審理,而共犯「阿傑」、「暴鯉龍」及「BOSS」等人均在逃,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共犯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羈押原因及必要,乃自民國108 年8 月22日起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聲請意旨略以:我只是不知情之廣告小板主遭人利用,與「BOSS」未曾謀面及交談,我是無罪,為此聲請撤銷原羈押之處分云云。

三、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關於羈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定有明文。所謂犯罪嫌疑是否重大之衡酌,乃指有具體事由,足以令人相信被告很可能涉嫌其被指控之犯罪而言,與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需達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尚屬有別。所謂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以此理由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因此,如有部分證物尚待扣押,不予羈押,被告可能加以湮滅、偽造、變造者;或尚有共犯或證人待查證,不予羈押,被告可能勾串共犯或證人為虛偽陳述者;或其他有湮滅、偽造、變造各種證據之嫌疑存在者,均得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有合理之依據可認為,該犯重罪且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羈押之原因,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

四、經查,被告雖否認犯行,然依據卷內被告部分之供述、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祐任,證人曾智弘及陳俊峰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及LINE對話紀錄、扣案愷他命毒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6 月25日刑鑑字第1080045178號鑑定書等證據,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又本案除被告否認犯行外,共犯即綽號「阿傑」、「暴鯉龍」及「BOSS」等人並未到案,本案復尚待審理,依上開說明即存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事實。另被告所犯上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共犯多人並未到案,本案復尚待審理已見前述,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認有相當理由被告具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羈押原因。另外本院審酌本案運輸毒品數量龐大,及被告犯罪情節,並斟酌國家社會公益及被告之基本權利,復基於社會治安之維護、確保本案審理程序之進行,依比例原則予以衡量,難以交保、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或定期報到等替代方式為之,仍有羈押之必要,足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繼續存在,原處分同此認定,核無不合,又被告雖否認犯行,然原處分認定被告涉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係依憑上開證據認定,自屬以具體事由認定被告很可能涉犯上開共同運輸毒品罪,依上開說明,原處分之認定即無不當,被告上開聲請意旨以其與共犯未曾謀面要屬無罪云云指摘原處分有所違誤,顯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項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可能,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而予羈押,經核尚無不合。從而,被告上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4 項、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張明宏

書記官 柯漢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26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準抗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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