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8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耿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耿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廖耿暉因犯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於本件援用為附表)所示之3 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裁判書等文件,認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及2 所示之罪均為相同之施用毒品罪,本得合併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但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卻是不同類型之妨害公務罪,且有駕車衝撞警用機車之舉,自不得與上開部分,合併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兼衡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其於科刑及執行歷程所顯示之人格特性與矯正效益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