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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5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潘政宏林大鈞張明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9號

被告
莊建寬

具 保 人 何柏穎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柏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建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何柏穎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又經本院飭警拘提未果,復經本院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屆期仍未偕同被告到庭等情,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書、送達回證及本院刑事報到單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169 至173 頁、第293 頁、第321 頁、第331 頁),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張明宏

書記官 柯漢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59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