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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鄭吉雄陳布衣陳囿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庭毅
選任辯護人
洪士淵律師

具 保 人 李明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7695、101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明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庭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 萬元,由具保人李明松出具現金保證後,為本院釋放,現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著,具保人亦未偕同到庭,並表明不知被告行蹤等情,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審判筆錄、拘票及報告書、本院訊問筆錄各1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05 號卷一第131 頁、第132 頁、卷二第19頁、第37頁至第54頁、第163 頁至第167 頁、第175 頁至第176 頁),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6 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陳囿辰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5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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