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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劉美香呂宜臻林虹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龔昱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 日108 年度訴字第572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已逾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即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龔昱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 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572 號判決後,已於108 年10月7 日將判決正本送達至被告當時之戶籍地即「桃園市○○區○○○路0 號12樓」,並因未獲會晤本人,而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卷第145 頁)。是本件第一審判決應自對被告上開戶籍地送達日108 年10月7 日之翌日即同年月8 日起算上訴期間10日,且因被告住所係在桃園市龜山區,則其向本院為訴訟行為時,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 條之規定,加計在途期間1 日,故本件上訴期間末日為108 年10月18日(非例假日),然上訴人遲至108 年10月22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戳章所揭日期可稽,則上訴人提出本件上訴顯已逾期,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林虹翔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2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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