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時佑
- 選任辯護人
- 田俊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時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葉時佑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8年12月3 日第一審判決,而於108 年12月17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