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建彬
- 選任辯護人
- 黃鈺淳律師
陳亮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建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而於109 年1 月14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