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819號
- 原告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人
- 趙元群
- 被告
- 洪永真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訴字第124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永真被訴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4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2 年4月13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