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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1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張明道張英尉李思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11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建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2041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賴建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敘明。

二、本件公訴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賴建宏於民國108 年6 月16日下午5 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中壢區龍昌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龍昌路145 號前,欲迴轉往中山東路方向行駛時,本應注意車輛迴車時,應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車,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往左迴轉,適有告訴人王怡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龍昌路由東往西即往中山東路方向行駛駛至,雙方煞閃不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橈骨頭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09 年2 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李思緯

書記官 薛福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16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