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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刑補字第11號

聲請刑事補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蔡政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09年度刑補字第11號

聲請人
謝秋木

上列聲請人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請求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狀所載。

二、按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又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管轄機關、年、月、日,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三、查聲請人甲○○具狀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其書狀未附具請求任何補償所憑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囑託送達聲請人,並於同年 9 月1 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本院裁定書、本院囑託送達文件表稿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爰逕以決定駁回其請求。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審狀,經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政佑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刑補字第11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刑事補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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