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耀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6411號、第7966號、第9194號、第11901 號、第14530 號、第15861 號、第17509 號、第17524 號、第18283 號、第185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耀龍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柯耀龍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 項第2 款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前經本院通緝始到案,曾有逃匿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及將來執行程序,有羈押之必要性,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09 年10月28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 年3 月28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