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簡字第25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258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文斌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8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文斌犯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所載「乃放棄著手行竊」,應更正為「因而尚未著手行竊」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06 條之罪,重在保護個人之住屋權即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人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故本罪以未經同意無故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為構成要件;所謂住宅係指供人住宿之房屋,建築物則係指圍有牆壁,上有屋頂,可供居住或其他用途之土地上定著物,至附連圍繞之土地則係指與住宅或建築物相連接,環繞於四周,設有圍障以資隔離之圍繞土地,該附連圍繞之土地本質上即有保護居家安全之作用在;又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至其係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為之,均非所問。本案告訴人張益維所管領之住處庭院設有圍牆與外界區隔,足以辨識係有所隔離,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在卷可佐,是告訴人庭院內之土地自屬該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且被告許文斌未知會該住宅內之人或徵得其同意而進入,顯係無正當理由侵入。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進入告訴人住宅庭院之私人領域內,侵害告訴人居住安寧,並已危害社會整體治安,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且被告前因侵入住宅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素行非佳,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8864號
被 告 許文斌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文斌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於民國
109年7月6日凌晨2時48分許,攀爬踰越張益維位於桃園市○
○區○○里○○○街00號住處後方之圍牆,侵入該處住宅附
連圍繞之庭院,然因庭院內犬隻吠叫,擔心行跡敗露,乃放
棄著手行竊,遂即再度翻牆離去。
二、案經張益維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許文斌於警詢中之自白,(二)證人即告訴人
人張益維於警詢中之證訴,(三)現場監視器截圖翻拍照片6
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楊挺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子庭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