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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022號

侮辱罪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02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宜韋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1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宜韋因認告訴人鄭伊均前在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之「靠北新光三越」社團公開張貼影射其為小狼狗等語之文章,竟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6 月14日上午11時5 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桃園市○○區○○路00號9 樓「新光三越百貨」顧客服務中心,以「幹你娘,顏值都被妳們這種人拉低了,妳當作妳很漂亮嗎?妳的臉就像掛在靈堂裡的相片,妳知道嗎?我很想把妳裱框,幹,妳要不要啦! 」、「長得那麼醜,幹你娘! 當作妳多漂亮? 妳去選美只能掃廁所而已啦! 妳知道嗎?做人做那垃圾樣,幹! 妳娘老雞掰」等語辱罵鄭伊均,足以貶損鄭伊均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李宜韋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鄭伊均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9年8 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可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022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侮辱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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