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28號
附民原告 蘇淵明
附民被告 蔡永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簡字第15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 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28號
附民原告 蘇淵明
附民被告 蔡永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簡字第15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 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