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86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86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紀嘉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緝字第148 號、109 年度偵字第4380、6777、684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桃簡字第134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紀嘉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108 年8 月7 日下午6 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徒手竊取賴加峻所有之行動電話1 支(價值約新臺幣【下同】45000元),得手後逃離現場。㈡於108 年11月8 日下午6 時1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1 樓之便利商店,徒手竊取該店店長蘇瑀婕置於該處之捐款箱(內約有100 元至1000元不等之現金)後,逃離現場。㈢於108 年11月25日上午11時2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百貨商店,徒手竊取該店店長左建斌置於該處之捐款箱(內約有數百元至2000元不等之現金)後,逃離現場。㈣於108 年12月30日下午1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百貨商店,徒手竊取該店店長曾華涓置於該處之捐款箱(內約有數1000元至3000元不等之現金)後,逃離現場。嗣經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

三、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惟被告已於109 年8 月1 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864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