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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55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呂世文李敬之曾淑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5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游翔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67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游翔文因犯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於審判中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 條之4 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非予羈押無法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109 年7 月6 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詳如刑事具保聲請狀所載。

三、被告因犯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109 年7 月6 日裁定暨執行羈押在案。然經本院認依目前案件進行程度,目前無羈押必要,裁定被告限制住居於現居地後,已將被告於109 年8 月10日釋放。則被告現已未受羈押,本院實無從再予停止羈押,本件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曾淑君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55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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