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55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游翔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67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游翔文因犯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於審判中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 條之4 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非予羈押無法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109 年7 月6 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詳如刑事具保聲請狀所載。
三、被告因犯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109 年7 月6 日裁定暨執行羈押在案。然經本院認依目前案件進行程度,目前無羈押必要,裁定被告限制住居於現居地後,已將被告於109 年8 月10日釋放。則被告現已未受羈押,本院實無從再予停止羈押,本件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