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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2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劉得為顏嘉漢陳炫谷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袁宇奎
選任辯護人
李浩霆律師

劉政杰律師

具 保 人 廖霈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339號、109年度偵字第24769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

廖霈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其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袁宇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廖霈雲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法警職務報告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見109年度偵字第12339號卷第221頁至第223頁)在卷可稽。嗣檢察官就該案對被告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21號案件為審理,於審理中經合法傳喚被告,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12月13日未到庭,有本院該2次審判筆錄、送達證書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再本院依法拘提被告未獲,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同被告到案等情,有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本院112年11月29日、112年12月13日審判筆錄等件附卷可稽,且被告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憑。據上,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得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21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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