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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50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龍輝高羽慧吳軍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建豪
選任辯護人
陳仲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6 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1350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建豪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6 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1350號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依法提出上訴等語,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高羽慧

法 官 吳軍良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50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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