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家豪
- 被告
- 具 保 人 李權祐
- 選任辯護人
- 張義閏律師(法律扶助)
謝清昕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3350號)後逃亡,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李權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50,000元,經具保人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見108年度偵字第13350號卷一第81頁至第85頁)。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傳喚具保人攜帶被告到院,具保人亦未遵期到庭,且查無被告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偵查筆錄、本院審理筆錄及調查筆錄、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與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然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0,000元及實收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