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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鄭吉雄陳囿辰陳布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奕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洪奕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加重詐欺取財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情形,故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3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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