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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4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林虹翔徐雍甯葉作航

原告
朱庚發
原告
姜慶鳳
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律師
被告
傅尚楷
被告
至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鳳
訴訟代理人
陳進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傅尚楷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壢交簡字第18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葉作航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43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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