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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77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林慈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77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彥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50 號、第351 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775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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