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7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77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彥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50 號、第351 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775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50 號、第351 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