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0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1073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5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志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1482號、第2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志文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09 年2 月23日中午1 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之某加油站廁所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捲入香菸點火吸食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109 年2 月26日下午3 時許,在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553 巷與健行路口,為警盤查查獲,始悉上情。
(二)於109 年3 月31日上午8 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捲入香菸點火吸食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晚間10時20分許,在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與大昌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電子磅秤1 個。因認被告就上揭所為,均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三、經查,被告已於109 年8 月2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單1 紙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