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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緝字第2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劉美香馮昌偉呂宜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緝字第2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傑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偵緝字第1025、1027、1028、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傑治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呂宜臻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緝字第21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