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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字第1643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何啓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164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振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8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振維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所犯罪名核被告黃振維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

㈡科刑部分爰以被告行為時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因遭告訴人翁崧溢制止不得在非吸菸區吸菸而發生細故,竟未能克制自身情緒,理性處理紛爭,竟以暴力手段相向,以丟擲物品方式,致告訴人成傷,所為不該。又衡酌告訴人所受傷勢為左側腕部挫傷等傷害,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29頁),再參酌被告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13頁),自陳從事板模工、家庭經濟狀況貧窮(見偵卷第7 頁),及其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 條第1 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8948號
    被      告  黃振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振維(所涉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
    108 年9 月22日凌晨1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
    00○0 號V-LIFE網咖店,因不滿店員翁崧溢勸其不要在非吸
    菸區吸菸而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將拖盤
    及飲料朝翁崧溢丟擲,致翁崧溢受有左側腕部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翁崧溢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振維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翁崧溢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
    有聯新國際醫院診斷證明書1 份、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 片
    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4 張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王以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盧憲儀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字第1643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