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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27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布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2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吳文心
受刑人
葉峻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1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文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峻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 萬元,並經具保人吳文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葉峻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 萬元,且經具保人吳文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2930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1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而均未到案執行,且受刑人亦未在監、在押,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居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證據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已逃匿。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8 萬元及實收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2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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