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46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劉坤興
- 受刑人
- 即被告
- 劉俊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1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坤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劉坤興因受刑人即被告劉俊朋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指定保證金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而被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30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而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此有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拘無著而遭通緝亦尚未緝獲,又被告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件在卷足稽。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已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09年7月13日上午9時50分許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且該通知業經送達於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時所陳報之地址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