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63號
- 被告
- 葉斯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6 月30日108 年度審訴字第233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斯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葉斯維不服本院民國108年度審訴字第2336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