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建豪
- 選任辯護人
- 陳仲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6 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1350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建豪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6 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1350號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依法提出上訴等語,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