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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8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謝順輝陳柏嘉林莆晉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家豪
被告
具 保 人 李權祐
選任辯護人
張義閏律師(法律扶助)

謝清昕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3350號)後逃亡,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李權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50,000元,經具保人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見108年度偵字第13350號卷一第81頁至第85頁)。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傳喚具保人攜帶被告到院,具保人亦未遵期到庭,且查無被告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偵查筆錄、本院審理筆錄及調查筆錄、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與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然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0,000元及實收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林莆晉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8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