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徐晨豪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彥律師
- 被告
- 黃博彥
- 被告
-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俊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壢交簡字第1338號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43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別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45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1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