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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壢原簡附民字第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曾雨明

原告
柯珞倢
被告
林宏駿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壢原金簡字第2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提起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此在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柯珞倢以被告林宏駿被訴之110 年度壢原金簡字第2 號詐欺案件,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查,上開案件就被告林宏駿部分業經本院於110 年10月26日判決在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迄未據向本院提出第二審上訴,另被告林宏駿亦迄未提起上訴。依照上開法條,原告殊無在本院上開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之後,而未經檢察官、被告提起合法之二審上訴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可能,因之,本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原簡附民字第8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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