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劉美香陳俐文林慈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20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熾宏

      羅一翔

      楊秉豐

      曹展華

      林洧竹

      詹益和

      薛文盛

      黃英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21671 號、第3248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熾宏、羅一翔、楊秉豐、曹展華、林洧竹、詹益和、薛文盛、黃英傑被訴共同毀損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羅一翔、楊秉豐與楊熾宏結識,緣楊熾懷疑其妻李思寧與徐胤峰發生婚外情,要求徐胤峰賠償其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未果,被告楊熾宏遂與羅一翔、楊秉豐、曹展華、林洧竹、詹益和、薛文盛、黃英傑(下稱被告楊熾宏等8 人)共同基於在公眾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恐嚇取財及毀損(被告楊熾宏等8 人涉犯公眾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及恐嚇取財未遂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 年1 月19日16時35分許,在徐胤峰之母即告訴人向月端位於桃園市○鎮區○○街00號之住處,推由羅一翔、楊秉豐以客觀上足以為兇器之棍棒砸毀及丟擲磚塊之方式,毀壞告訴人向月端前址住處1 樓之鐵捲門及2 樓之玻璃門窗,致令毀損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向月瑞。因認被告楊熾宏等8 人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楊熾宏等8 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楊熾宏、羅一翔、曹展華、林洧竹、詹益和、薛文盛、黃英傑與告訴人向月端達成調解並對被告楊熾宏等8 人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本院訊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110 年度審訴字第203 號卷第105 至113 、121 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林慈雁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