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20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熾宏
羅一翔
楊秉豐
曹展華
林洧竹
詹益和
薛文盛
黃英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21671 號、第3248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熾宏、羅一翔、楊秉豐、曹展華、林洧竹、詹益和、薛文盛、黃英傑被訴共同毀損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羅一翔、楊秉豐與楊熾宏結識,緣楊熾懷疑其妻李思寧與徐胤峰發生婚外情,要求徐胤峰賠償其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未果,被告楊熾宏遂與羅一翔、楊秉豐、曹展華、林洧竹、詹益和、薛文盛、黃英傑(下稱被告楊熾宏等8 人)共同基於在公眾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恐嚇取財及毀損(被告楊熾宏等8 人涉犯公眾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及恐嚇取財未遂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 年1 月19日16時35分許,在徐胤峰之母即告訴人向月端位於桃園市○鎮區○○街00號之住處,推由羅一翔、楊秉豐以客觀上足以為兇器之棍棒砸毀及丟擲磚塊之方式,毀壞告訴人向月端前址住處1 樓之鐵捲門及2 樓之玻璃門窗,致令毀損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向月瑞。因認被告楊熾宏等8 人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楊熾宏等8 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楊熾宏、羅一翔、曹展華、林洧竹、詹益和、薛文盛、黃英傑與告訴人向月端達成調解並對被告楊熾宏等8 人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本院訊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110 年度審訴字第203 號卷第105 至113 、121 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