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子葳(原名林美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20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4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首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經查,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41號判決於111年5月30日送達被告位於桃園市○○區○○街0巷00○0號之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依此,經計20日之上訴期間,再加1 日之在途期間,上訴期間至111年6月20日即已屆滿。被告遲至111年9月19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收文章戳可資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綜上,被告上訴既已逾期,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