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緝字第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緝字第1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恭源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175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恭源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