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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0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林姿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50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能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毒偵字第182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事實及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所明定。經查,被告林能任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自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晚間8 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街00巷00號旁鐵皮屋友人住處內,將甲基安非他命以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翌(15)日晚間10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旁鐵皮屋內查獲。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 年10月14日晚間8 時許,在桃園市平鎮區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翌(15) 日晚間10時30分許,其因另案遭通緝,而於桃園市○鎮區○○街00巷00號旁鐵皮屋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吸食器1 組之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王文咨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6620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9 年度壢簡字第26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10 年1 月25日確定(下稱前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為憑(見本院110 年度壢簡字第652 號卷第17至18、25至29頁)。是上開前案之犯罪時間及地點、被告為警查獲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種類及方式,均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完全相同,顯為同一案件。檢察官既已對前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判決確定,本案即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檢察官不得再行追訴。綜上,本案與前案核屬同一案件,檢察官就同一犯罪事實再行起訴,揆諸前開說明,自違一事不再理之法則,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2 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00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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