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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02號

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張宏任陳華媚林姿秀

聲請人
即被告
胡治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原重訴字第3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手機殼、編號二所示手機,均准予發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胡治中因遭扣押如附表所示物品,對被告有紀念意義,且與檢察官起訴範圍無涉,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遭扣押如附表所示手機2 支,有扣押物品清單為憑,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手機雖經本院諭知沒收,然手機殼難認係與被告製造、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直接相關,且依卷存事證亦無從認編號二所示手機係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應無繼續留存之必要。從而,被告聲請發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林姿秀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品項及數量           處理方式  一 含0000000000門號之iPhone手機1 支 手機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原重訴字第3 號判決諭知沒收。 手機殼部分發還被告。  二 含0000000000門號之iPhone手機1 支 手機、手機殼均發還被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02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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