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50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林龍輝吳軍良林岷奭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建銘
選任辯護人
鄭仁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月11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6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岷奭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5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