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刑補字第1號

聲請刑事補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曾淑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刑補字第1號

請 求 人

即被告
陳文傑

上列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請求人即被告陳文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桃園地檢)聲請本院羈押,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3日以106 年度聲羈字第524 號,認請求人涉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裁定准予羈押,並於107 年1 月22日,經桃園地檢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聲字第32號聲請撤銷羈押,經本院審酌認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撤銷羈押在案。嗣該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 年11月18日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3207號刑事判決,認無證據足資證明而判決無罪確定(檢察官未提起上訴)。又請求人並無刑事補償法第3 條所定不得請求補償之各項事由,則依同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請求人受羈押119 日之賠償等語。

二、按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撤回起訴機關,或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第1 條第5 款、第6 款裁判之機關管轄,刑事補償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受理補償之請求時,應先確認對於補償事件有無管轄權;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亦為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桃園地檢署

年度訴字第974 號判決,就請求人犯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嗣經請求人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3207號撤銷第一審判

決,改判處無罪確定(檢察官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是本院就請求人所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犯行案件,而受羈押處分執行部分,並非為無罪判決之機關,依前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本院依法應為管轄錯誤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等法院之決定。四、依刑事補償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第17條第1 項前段,決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3642 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7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君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刑補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刑事補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