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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原簡字第21號

和誘罪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姿秀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怡霈
被告
潘筱葳
選任辯護人
蔡佩儒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99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幫助犯和誘未成年人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犯和誘未成年人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乙○○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之自白外(見本院110 年度原易字第47號卷第133-138、157-158頁),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40 條第1 項
    之幫助犯和誘未成年人罪;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40 
    條第1 項之和誘未成年人罪。本罪係對被害人為未滿20歲之
    男女所設特別處罰規定,自無再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加重其刑之必要。
 ㈡被告乙○○自民國108 年9 月2 日至同年月5 日期間,將未成
    年人許○葳置於其實力支配下雖有數日,因和誘罪為繼續犯
    ,僅應論以一罪。
 ㈢被告甲○○基於幫助之犯意,從事和誘構成要件以外之隱瞞行
    為,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
    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乙○○明知許○葳係未滿20歲之少女,身心尚未臻成
    熟,竟和誘其脫離家庭,被告甲○○則於告訴人黃○柔詢問其
    女下落時,仍加以隱瞞,未顧及告訴人焦慮、擔憂之情,2 
    人所為均應譴責,惟念被告2 人均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復
    斟酌許○葳脫離家庭之期間不長,暨被告甲○○、乙○○之犯罪
    動機、手段、素行,其等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及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㈤被告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姑念其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諒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兼衡被告甲○○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而獲得原諒,有本院訊
    問筆錄、調解筆錄(見本院110年度審原易字第27號卷第59-
    64頁),本院綜核上情,認前開對被告甲○○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
    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240 條第1 項、第41條第
    1 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40條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
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996號起訴書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簡字第21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和誘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