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壢原簡附民字第8號
- 原告
- 柯珞倢
- 被告
- 林宏駿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壢原金簡字第2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提起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此在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柯珞倢以被告林宏駿被訴之110 年度壢原金簡字第2 號詐欺案件,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查,上開案件就被告林宏駿部分業經本院於110 年10月26日判決在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迄未據向本院提出第二審上訴,另被告林宏駿亦迄未提起上訴。依照上開法條,原告殊無在本院上開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之後,而未經檢察官、被告提起合法之二審上訴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可能,因之,本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