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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劉美香蔡學誼何宇宸

原告
黃阿丹
原告
黃重斌
原告
黃纕喬
原告
劉君如
原告
黃圓美
原告
劉瑞文
被告
伍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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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 年度審交訴字第25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劉美香

                法   官  蔡學誼

                法   官  何宇宸

                書 記 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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