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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聲字第2號

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劉美香蔡榮澤蔡學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聲字第2號

聲請人
胡福邦

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1946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准予發還胡福邦。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胡福邦前因侵占案件,經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該案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審易字第1946號判決確定,扣案物未經諭知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 條規定聲請發還該物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317 條前段、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胡福邦因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審易字第1946號判決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聲請人所有,而為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查扣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惟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本院調查審理後,認與本案犯罪事實並無關連,亦無證據證明係屬違禁物,復未諭知沒收,是該扣案物即無留存之必要。參照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發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1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蔡學誼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號│地區機動工作站之│                      │    │    │
│  │扣押物編號      │                      │    │    │
├─┼────────┼───────────┼──┼──┤
│1 │A-1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  │ 1  │ 台 │
├─┼────────┼───────────┼──┼──┤
│2 │B-1-1           │與鄧少婷相關合約書    │ 1  │ 本 │
├─┼────────┼───────────┼──┼──┤
│3 │B-1-2           │與鄧少婷相關合約書    │ 1  │ 本 │
├─┼────────┼───────────┼──┼──┤
│4 │B-1-3           │與鄧少婷相關合約書    │ 1  │ 本 │
├─┼────────┼───────────┼──┼──┤
│5 │B-1-4           │與鄧少婷相關合約書    │ 1  │ 本 │
├─┼────────┼───────────┼──┼──┤
│6 │B-2             │記帳本                │ 1  │ 本 │
├─┼────────┼───────────┼──┼──┤
│7 │B-3-1           │存摺                  │ 11 │ 本 │
├─┼────────┼───────────┼──┼──┤
│8 │B-3-2           │存摺                  │ 3  │ 本 │
├─┼────────┼───────────┼──┼──┤
│9 │B-4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 1  │ 台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聲字第2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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