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
具 保 人 莊子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70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子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子賢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提出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保證金,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各1 份在卷可稽。惟本院依法傳喚被告,被告未到庭應訊,復經本院囑託拘提被告未果,且被告亦未在監或在押,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刑事報到單、本院送達回證、被告個人戶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10 年8 月26日平警分刑字第1100027280號函、中壢分局110 年9 月8 日中警分刑字第1100055619號函各檢附之報告書、拘票附卷為憑,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