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4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博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137、第16154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44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137、第16154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