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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緝字第11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謝順輝蔡政佑陳柏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緝字第1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恭源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175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恭源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陳柏嘉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緝字第1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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