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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4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洪瑋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43號

受刑人
張建棠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109 年度執沒字第606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一案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民卯股109 年度重訴字第24號審理中,尚未判刑確定,侵占案件刑事部分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唐股109 年度聲再字第404 號再審中,尚未判決確定,依此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桃檢俊申109 年執沒6061第0000000000號提出異議書狀及申請撤回執行扣款判決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倘係向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為異議之聲明者,難認適法,受理聲明之法院應予駁回(最高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19號、101 年度台抗字第515 號等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建棠(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1日以108 年度易字第247 號判決後,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 年8 月20日108年度上易字第2510號撤銷原判決(即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2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90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該案於109 年8 月20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依上開說明,本件實際宣示聲明異議人侵占案件所受主刑、從刑確定判決之裁判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本件聲明異議人誤遞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明異議,該地檢署誤認本院有管轄權而函轉本院辦理,聲明異議人如對檢察官關於沒收之指揮聲明異議,應向為該裁判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因本院並無管轄權,是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43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