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02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胡治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原重訴字第3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手機殼、編號二所示手機,均准予發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胡治中因遭扣押如附表所示物品,對被告有紀念意義,且與檢察官起訴範圍無涉,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遭扣押如附表所示手機2 支,有扣押物品清單為憑,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手機雖經本院諭知沒收,然手機殼難認係與被告製造、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直接相關,且依卷存事證亦無從認編號二所示手機係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應無繼續留存之必要。從而,被告聲請發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品項及數量 處理方式 一 含0000000000門號之iPhone手機1 支 手機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原重訴字第3 號判決諭知沒收。 手機殼部分發還被告。 二 含0000000000門號之iPhone手機1 支 手機、手機殼均發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