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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622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方楷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2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宋秋華
受刑人
楊京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強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宋秋華因受刑人楊京袁所犯之強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鎮區○○路0 段000 號址;嗣該案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996 號、10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上訴字第4521號上訴駁回判決確定乙節,有本院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㈡而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限制住居地進行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節,有桃園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限制住居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居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乙情,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本院調閱受刑人、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資料核對後,得知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籍地於110 年5 月10日已遷入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0 號,聲請人雖亦有對具保人之上開新址送達執行傳票並命偕同受刑人到庭,然聲請人並未就受刑人之上開戶籍地為傳喚或囑託員警進行拘提,則受刑人是否確實已逃匿,尚有疑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沒入保證金規定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書記官 廖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622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