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8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林玉珊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 選任辯護人
- 林婉婷律師(法扶律師)
- 住○○市○○區○○里000鄰○○路000 號0樓之0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 年4月21日所為之110 年度訴字第118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玉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理由之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玉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 年4月21日所為之110 年度訴字第1180 號刑事判決,並於同年5 月11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量及距被告具狀聲明上訴至今已將近2 個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