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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8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林大鈞徐漢堂洪瑋嬬

上訴人
被告
林玉珊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林婉婷律師(法扶律師)
住○○市○○區○○里000鄰○○路000 號0樓之0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 年4月21日所為之110 年度訴字第118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玉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理由之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玉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 年4月21日所為之110 年度訴字第1180 號刑事判決,並於同年5 月11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量及距被告具狀聲明上訴至今已將近2 個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洪瑋嬬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80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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